信访举报

举报指南 我要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受理范围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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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事项

1.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 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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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接收检举控告的方式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1. 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2. 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3. 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4. 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5. 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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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的分级受理

1. 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1)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2) 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3) 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2. 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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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1.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2.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3.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4. 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5. 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6. 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受理。

7.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

8. 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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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 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 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 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 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 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 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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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联系方式


● 来信请寄: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1000号吴江区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编:215200
● 来访请到: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88号开平大厦吴江区纪委监委来访接待处(区人民检察院北侧)
● 来电请致:(0512)12388
● 网上举报: https://jiangsu.12388.gov.cn/suzhoushi/wujiangqu/